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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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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2日来源: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筹建于1954年8月,1955年5月23日正式建立,并对外办公,隶属温州地区检察分院管辖。1958年7月洞头撤销县制,并入玉环县,洞头县人民检察院也随之撤销。1959年,洞头划归温州市,设洞头工委和洞头办事处,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洞头设工作组。1965年3月,洞头恢复县制,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恢复,隶属温州地区检察院分院管辖。“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被“砸烂”,自1969年起,人民检察院先后由“公安机关革管组”和“县革委会人保组”所取代。1973年,县公安局设预审察股,行使部分检察职权。粉碎“四人帮”之后,根据宪法规定,洞头县人民检察院于1979年8月1日重新建立,暂借县材料组一间20平方米的办公室,正式对外办公。

  自重建以来历经多次搬迁,基础设施始终处于落后状态,阻碍检察事业的发展。在上级院、县委的高度重视和全体干警的不懈努力下,于2007年9月正式开工“两房”建设,坚持“高点定位、高标建设、高效应用”的方针和原则,严格执行高检院提出的自动化、现代化、智能化、信息化的标准要求设计建设,确保新建大楼设施先进,功能齐全,20年内不落后。2009年1月完成任务,并投入使用。2015年9月,洞头正式撤县设区,随之,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也正式挂牌。2017年,洞头区人民检察院全力支持和配合监察体制改革,顺利完成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能、机构、人员转隶工作,实现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分类定岗。同时,落实内设机构改革要求,优化检力资源,整合成5个内设部门。全院现有行政编制42人,事业编制2人;实有公务员36人,事业编制人员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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