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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区检察院对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未成年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1日来源:政治处

  近日,洞头区检察院专门召开检委会,对涉嫌污染环境罪的马某(未成年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15年4月至6月间,王某(另案处理)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在洞头区某街道某村开办无证电镀厂,同时雇佣肖某(另案处理)、马某负责电镀加工后清洗及倾倒废水工作。经环保部门监测,该厂车间内排放口废水中重金属镍含量为1810mg/L,铜含量为265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经查,此行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案发后,马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洞头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马某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系刚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存在自首情节,具有悔罪表现,又是初犯、偶犯,根据《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中要求的“少捕慎诉少监禁”原则,决定对马洪伟作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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