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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拍了拍,你袭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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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8日来源:

  近日,我院办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客途经灵昆街道王相村村委会前路段时,遇公安洞头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检查酒驾,王某某见状掉头逃跑,民警立即在其逃跑方向放置路障锥桶并明确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但是王某某不听劝阻,绕过路障锥桶驾驶电动三轮车对民警进行冲撞,驾车持续行进约20余秒,造成陈某某右膝及右足软组织损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那么,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1.聚众哄闹、冲击执法现场的;2.采取扣押、殴打、撕咬等暴力方法,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3.采取拉扯、推搡等方式造成执法人员轻微伤的;4.使用道具、棍棒等工具相威胁的;5.其他。

  而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了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或者实施了打砸、损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将直接认定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而从重处罚。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冲撞执法民警,不仅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因系袭警应从重处罚。目前该案已提起公诉。

  近期,我院受理多起妨害公务案,包括拒不配合执法的、对民警拳打脚踢的、拿凳子砸民警的等等,均涉嫌暴力袭警。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等重要职责,而妨害公务,甚至袭警案件的发生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必须依法予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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