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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2次因伤致残未获得赔偿的外来务工人员,收到区检察院一份中秋国庆双节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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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1日来源:

  节前的意外礼物

  “谢谢,谢谢谢……感谢检察官同志!”9月28日上午,区检察院案管大厅,陈老伯在领取国家司法救助金文件上小心翼翼地签上了自己略显歪曲的名字。五年先后两次受伤均未取得赔偿款,却意外的在节前收到了一份双节礼物!员额检察官吕品告诉他,“你的司法救助金已经批下来,根据有关规定司法救助金不能采取现金发放的方式,必须通过转帐才能领取。”陈老伯拿出了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方莉莉耐心地替他办理转帐手续,告知他相关注意事项。窗外阳光明媚,陈老伯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案情概要

  今年5月25日晚,陈某某路过北岙街道一巷内,遭酒后张某某无故殴打,致使其鼻骨粉碎性骨折、双眼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7月2日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办案中的发现

  今年6月,我院在办理张某某寻衅滋事犯罪案件时,检察官吕品在阅卷时发现案发至今,本案受害人陈某某一直没有获得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损伤赔偿款,且因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已放弃治疗。他当即主动联系陈某某,经深入了解又得知,受害人陈某某系四川东兴人,2015年在洞与他人发生争执时,被推扯跌倒在地导致右腿残疾,5年来原告方的民事诉讼损害赔偿款8.8万一直未能执行到位。陈某某一家四口人,妻子十多年前因病去世,有一个80多岁的老母亲,两个女儿一个在外打工,一个在读书。他本人因伤致残失去了劳动能力,后续还需要进行治疗,根本无法外出务工,没有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为了等待赔偿款,他孤苦一人在洞头靠老乡照顾做点轻活和亲戚朋友接济维持生活。拳脚相加者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这场无妄之灾让陈某某的生活变得雪上加霜。吕品向其告知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陈某某当即向我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调查与处理

  我院在收到受害人陈某某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后,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重点了解一家家庭成员情况、生活情况、获得赔偿情况、治疗情况和被告人赔偿能力情况,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提高救助效率。经走访调查,我院认为,受害人陈某某五年来先后两次意外受伤造成两个残疾伤残,无法外出务工,且未获得诉讼赔偿款,家庭失去生活来源,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救助。另据高检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精神,对残疾人遭受的不法侵害应及时予以救助。为最大限度提升救助效果,我院积极向有关部门单位申报并办理相关司法救助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为其发放司法救助金1.5万元。在办理司法救助金转帐手续后,我院又与当地检察院联系,希望能协助与民政、残联等部门沟通,替陈某某办理残疾证和研究陈某某一家的帮扶计划。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院对因案致贫的贫困当事人进行救助的典型案例。救助因案致贫的贫困户、对外来在洞务工人员提供人道主义司法援助,既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司法救助职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服务高质量建设“海上花园”目标的重要举措。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规定,国家司法救助范围主要有以下七种情形: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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